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更大力度加強對水環境的保護。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將河長制寫入其中,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中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當日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稱,去年12月,中國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河長制的意見,“在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地方、社會公眾都提出要將河長制寫進法律中,強化黨政領導對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的責任。
他介紹,在河長制實施過程中,黨政領導將承擔個人責任,實施情況會納入對他們的考核中,“對他們的晉升獎懲等都會有影響”。
此外,關于農業和農村的水污染情況,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確要對農村的污水和垃圾進行集中處理,國家要給予支持;地方政府要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和垃圾的集中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同時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有關飲用水保護方面,新法尤其強調加強信息公開力度。如規定飲用水水源發生水污染事故等,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向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同時加強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新法還提高了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違法排污行為的罰款金額。針對不同情形的違法行為,罰款金額分別提高到“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同時規定,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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